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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提醒大家)喪葬費,這是大家的福利.政府不會主動跟你講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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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屬過世除了「喪假」外,還有「津貼」補助喔!

喪葬給付8.6萬 逾4000人未領 即將到期 國民年金上路到10月滿5年,勞保局近日清查發現,有4千多位被保險人的家屬或親友可各領喪葬給付8萬6400元卻沒來領,因請求權5年將屆滿,若逾期恐無法領取。

但勞保局並未主動通知民眾可領給付、 僅上網公告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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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通知「太消極」

勞保局統計2008年10月國保上路前半年,有4千多名被保險人死亡,民眾可能認為往生家人參加國民年金時間短暫而無法領給付。

其實只要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,不論加保時間長短,支出殯葬費者都可以檢附文件,請領8萬6400元的喪葬給付;若有欠繳保費,只要補繳674元到4044元不等的保費後就可領到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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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可以上網查詢http://goo.gl/6ap6zD。

勞保局表示,喪葬給付的給付對象是「支出殯葬費者」,未限制只有親屬才能領,因此無從寄發「催領函」,民眾大多不知道有此權益。

國保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,可以由處理後事、支出其殯葬費用的人請領喪葬給付, 因為喪葬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規定,亦即從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,

如果支出殯葬費用的人沒有在5年內提出申請,就喪失請領其喪葬給付資格。

因為是「親人」喪亡,因此可請8天的有薪喪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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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勞保局清查,在97年10月至98年3月加保期間死亡的被保險人中,支出殯葬費用之人尚未申請國保喪葬給付者,約有4,000餘人。

根據勞保局進一步分析被保險人資料,這些被保險人大部分都是參加國保期間短暫、保險費未繳納者。

而民眾可能誤認為自己家人雖然是在參加國保期間死亡, 但因為加保期間短暫,所以無法請領給付;

或者家人生前沒有按時繳納保險費,所以就不具有加保資格而不能領取給付。

別忘了勞保有「本人死亡給付」和「家屬死亡給付」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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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實上,只要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,無論參加國保期間長短,即可由支出殯葬費用者請領喪葬給付86,400元;

若被保險人有保險費未繳清,也可由支出殯葬費用者繳清保險費後請領喪葬給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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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如果符合喪葬給付請領資格,但是還沒有申請的人,請儘快填妥喪葬給付申請書,並檢附支出殯葬費用單據等應備書件向勞保局提出申請。

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(65歲前)死亡的被保險人,就可以由「支出殯葬費的人」請領喪葬給付。

如果是在「國保退保期間」或「65歲以後」死亡的人, 由於死亡時不是國保被保險人,所以不能請領國保的喪葬給付。

喪葬給付的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,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,自104年1月1日起,由17,280元調整為18,282元。

所以,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,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8,282元×5=91,410元;

如果被保險人於103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,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04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,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7,280元,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7,280元×5=86,400元。

符合喪葬給付請領條件欲提出申請的人,請備妥下列書件後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 (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) 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就可以了。

不過,勞保局提醒,有少數民眾雖然是在國保加保期間死亡,但是因為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,已經請領勞保「本人死亡」的喪葬津貼,就不能重複領取國保喪葬給付!

但如果是領取(勞保家屬死亡的喪葬津貼),則不受影響。

(1)「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」─填妥各項資料、地址,以及匯入帳戶 (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,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),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申請人(即支出殯葬費的人) 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、要入帳的存簿封面(要有戶名及帳號)影本。(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)

(2)死亡證明書,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, 如果是死亡宣告,要檢附判決書。

(3)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。

(4)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。

喪葬給付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5年內提出申請,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,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,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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