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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五、返主

1. 靈柩安葬完畢,殯葬行列自墓地返回喪宅。主要是要將神主牌位迎返供奉,故謂「返主」「回龍」。

2. 方式:

(1)殯喪行列仍依去時順序,但減少了靈車及墓地少燒化物品以及靈柩等。

(2)長孫換了乾淨衣服端坐「魂轎」中捧斗(神主安放在米斗內),恭請神主返家供奉。

(3)出殯行列去時「喪燈在前,喜燈在後」,返時「喜燈在前,喪燈在後」。所有子孫除了長孫捧斗坐轎外,其餘則跟隨「魂轎」而回。

(4)接靈:「魂轎」距家門尚有一段路時,為送山的家人或親友要出迎神主入 門。

(5)安靈:設靈排香案遺像,供物(祭品)等,如有做靈厝者也置放之。子孫就位,由長男當主祭者行上香禮,獻一對花(將奠禮所剩鮮花弄兩束)獻果(水果)行三鞠躬禮,以後每日晨昏二次捧飯,至滿七除靈,去靈,將神主排及香爐供奉在祖先牌位之左側,改為初一、十五之對年(小祥)。

3. 喪宴:若是出殯時間較長且逢用餐時間,喪家應被便餐點,或飯盒供親友食用。

 

三十六、巡山完葬

()巡山

1.意義: 安葬之日或數日後,孝眷至墓地查看有無異狀,稱之為「巡山」又稱「巡灰」。

2.巡山方式:

子孫著素服﹝不必再穿喪服﹞,攜帶籌金及三牲拜土地公,並準備大銀、蓮嬌芋、香、五味碗、紅龜、蠟燭、芋、蛋、鳥豆等祭墓位,向墓位行團體祭拜方式,再燒銀紙始回。客家習俗稱為「送火把」,出殯後連續三天由媳婦送火上山,首日送至墓地,次日後漸縮短。

()完墳

1.意義:又稱「完山」亦叫「謝土」,亦即墳墓築成後,擇一吉日為之。

2.準備物品:子孫備辦牲醴一付﹝拜土地公用﹞,五味碗、酒餚、紅龜、紅圓及發粿(團圓昌發)、湯圓(表示新居落成)、金銀紙、燭、炮、鮮花等去祭拜。

()完墳祭拜儀式如下:

1)完墳禮開始。

2)子孫肅立。

3)主祭者就位。

4)奏樂【不用樂者免】。

5)上香。

6)獻祭品【獻花、獻酒、獻饌】。

7)讀祝文。

8)向土地公神位行禮【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】。

9)奏樂【不用樂者免】。

10)禮成。

向土地公祭拜完畢,次向墓位行禮,其儀式如前。

 

三十七、除靈禮節

()除靈 : 做過[滿七](散飯)(不論有否縮減做七日子),子孫拜供品後,即除孝(稱除靈),子孫可以理髮修容,並感謝治喪親友。

()做百日(卒哭): 逝世當天算起一百日所做之祭祀,稱[做百日]

1.子孫上墳獻花致敬(不必帶供品及今銀紙) 其儀式如下 :

(1)子孫肅立。

(2)主祭者就位。

(3)向土地公神立行三鞠躬禮。

(4)向墓位行獻花禮。

(5)向墓位行禮(鞠躬或跪拜)

(6)禮成。

2.在家中廳堂神主前,祭拜供品(如除靈時的物品),其儀式如下:

(1)子孫肅立。

(2)主祭者就位。

(3)上香。

(4)獻祭(獻花、獻酒、獻饌 )

(5)讀祭文(無祭文者免)

(6)向靈位行禮(鞠躬或跪拜)

(7)禮成。拜畢燒化銀紙。

3.部份地區亦有題前做百日,即依男兒的人數加上長孫,由「百日」的日數扣除之,也有些地區的習俗則稱:做百日的天數,不可以超過逝者的歲數。

()做對年(小祥):逝世一週年所做的祭祀,稱「做對年」,逢年題前一個月。子孫親友到墓地、家中或利用公共場所舉行追 會,稱為(祭禮){又稱小祥}

()合爐 :

合爐意義 : 即把魂 燒掉並將其名字寫在祖先牌位上,將爐灰取一小部分至祖先牌位中,叫{合爐}。合爐昔日在做滿三年時舉行,現今改為對年後選擇一吉日為之,有的甚至在(對年)當天行之。

()培墓與掃墓

意義:新墳完墳後三年內要(培墓):子孫須要備酒餚、三牲五畜祭拜,第一年開墓頭要在清明節擇一日,第二年在清明節當天,第三年在清明節後擇一天。此後每年在清明節前後率子孫帶水果墓紙去掃墓。

()新忌:(逝世)後第二次逝事紀念日,此後年年此日做忌日。

1.方式:

(1)(新忌)前數日通知有關子孫及親人。

(2)當日晨間點香稟告。

(3)中午於祖先牌位前以酒餚祭拜之。

(4)祭畢前需以聖爻(年節祭拜祖先不必求爻)

()撿金(撿骨)(洗骨)

葬後數年為之,未成年(或十六歲以下)不撿。(撿金)本為西太平洋邊緣的幾個島嶼所特有現象。目前政府推行(七年輪葬制度)及納骨堂塔,(撿金)(進塔)之情行必是自然現象。

 

三十八、改進事項

目前臺灣經濟繁榮,每逢父母之喪,殷富之家每多過分鋪張於喪事事務,如花鉅款雇歌女扮孝女哭靈,出殯行列,有扮三藏取經、五子哭墓、舞龍弄獅,電子花車數十輛,樂隊數十隊,行列長達數里,此有些鋪張與浪費,除此外,舊有的禮俗中也有些不合時宜的地方,都是我們要改進的方向。本單元將就此部分來跟大家說說:

1.宜於斷氣後移舖:以人道立場而言,為斷氣前移舖,對於並重垂危者的身體、精神,可畏變相的虐待。因病人在臨終前,身衰力乏,此時移舖,不論背負、抱持或抬移他處,勢必加深其痛苦及病情,是則無異加速其死亡。應加強宣導,俾民眾了然個中重利害,盡量讓病者在床上安息,即以減輕其痛苦。

2.革除逝於外者不得運回家中陋俗:病人住院治療,並非斷絕生望,而加速唯恐患者之猝逝,提前辦理出院,致病者不能續獲妥適醫療,因而加速病者惡化,終治不治者往往有之。類此習俗,實非良俗,允宜儘速於革除。

3.革除以擴音器誦經的陋俗:部分地區於病人斷氣後,或 亡者入殮時,多有開魂路的習慣,且例必僱用道士誦經做法事,因而使用擴音器著多,雖在深夜,仍喧囂不已,鄰人不堪其擾,然亦不便干涉,應宣導勿使用擴音器,庶公共安寧得以維持,而不至有礙睦鄰之義。

4.革除殯儀從業人員擅改正當禮俗的陋習:本省民間臨 終至入殮禮俗,在鄉間頗為繁雜,又牽強附會,迷信色彩太濃。反之,在都市或因喪家工作繁忙,或不懂禮俗,多數委託葬儀社或仵工作等專業人員全權處理,將部分有意義的禮俗略而不用,縱或用之,亦多失之過簡,而草率不敬。反之,當初殯之日卻大肆鋪張浪費,實有待盡速改進。

5.所謂「忌中」一詞亟應廢止:目前通行習俗,凡家中尊長或父母逝世者,每每以白紙書「忌中」二字貼於門上,日久相沿,照用不誤。殊不知此為日本舊習。我國古禮,遇父、母喪,則書「嚴制」、「慈制」,未見有稱「忌中」者。宜予改正。

6.殯葬行列的各種「陣痛」悉應革除:如電子琴花車、五子哭墓、孝女思親等,僱用孝女以虛偽之哭聲,權充喪家子女哀痛之情,其虛情假意徒使人倫喪失。

7.送殯花車宜加限制:送殯花車太多,遂致交通阻塞,縱然動員大批警力,猶不足以維持秩序。因此造成交通混亂,亟宜革除。

8.嚴禁濫殺訃聞:為澈底革新政風,改進社會習尚,尤宜請機關首長或公務員,非與喪家沾親帶故者,一概不得擔任治喪委員,更不能硬性規定參加公祭,濫伐訃聞,俾能專心公務,端正官常。

9.革除焚化「金童玉女」等陋俗:舊俗、人死之後,通常用紙紮成金童玉女及深宅大院,於喪事將終時焚之。前者象徵中古帝王以人殉葬之陋習。金則紙紮屋與費用昂貴。如此浪費毫無意義。

10.停柩(俗稱打桶)時間宜縮短:台灣地區氣候炎熱,尤以南部為甚。入殮之後停柩過久,勢必引起變化,無論市鄉村,皆對衛生有害無益。

11. 迷信風水的習俗宜逐漸改進:風水之事終於陰陽家之言,在我國歷史文化由來已久,成欲一朝革除,實非易事,應以堪輿學術研究配合公墓制度之推行。風水例須選擇方向,應服導私營墓園建設整其,管理完整。

12. 倡導火化塔葬:火葬盛行於佛教徒,新式火化方式費用低廉,儀式莊嚴、簡單而隆重,有益環境清潔衛生,不需浪費土地,免除作墳及看水,減少停留時間。火化後進納骨堂(塔),有各種方位可供選擇,定時誦經以達「羽化登仙」境界,值得提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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